广西灵山县法院近日判决一起婚外情私密照泄露纠纷案,女幼师周某因前男友张某将她和情人的监控照片转交他人导致离婚,起诉索赔2万元精神损失费,法院支持删除照片但驳回赔偿请求,引发隐私权保护与过错责任的争议。
一、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结果
事件起因与人物关系
广西女幼师周某与已婚男子林某存在婚外情,其前男友张某在两人同居的出租屋内安装监控,拍摄到周某与林某的私密照片(无裸露内容)。
张某将照片转交给林某妻子黄某,黄某于2025年1月将照片发送给周某丈夫黄源旺,导致周某婚姻破裂。
周某起诉张某、黄某,要求删除照片、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及律师费4000元。
法院判决要点
支持删除照片:认定张某未经同意存储并转发私密照、黄某进一步传播的行为侵犯隐私权(《民法典》第1032条),判令删除相关内容。
驳回赔偿与道歉请求:
周某自身存在婚外情过错,且无证据证明离婚由泄照直接导致(如丈夫可能早知情);
泄照对象仅限婚姻关系人(周某丈夫和黄某丈夫),未造成广泛社会影响,情节较轻。
二、法律争议焦点与舆论分歧
隐私权保护与过错责任的平衡
支持判决方:认为周某婚外情是主要过错,泄照仅为婚姻破裂的"导火索"而非根本原因,符合"过错相抵"原则。
质疑方:强调隐私权应独立于道德评判,侵权行为(偷拍、转发)本身违法,赔偿驳回可能弱化隐私保护。
性别双标质疑
部分舆论对比同类案件:
山东男子散布前女友私密照被行拘5日(未涉婚外情);
江苏男子造黄谣致女子抑郁,被判赔20万元。
质疑本案因周某涉婚外情导致赔偿请求被驳回,存在司法尺度差异。
法律边界认定
情节定性:点对点传播私密照通常按民事侵权处理;若公开至网络或用于勒索,可能构成行政违法(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2条)或刑事犯罪(如侮辱罪)。
举证门槛:精神损害赔偿需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(如精神崩溃、社会性死亡)的直接因果关系,周某未能举证。
三、维权难点与法律启示
类似案件维权困境
证据固定难:境外平台(如Telegram)反截图设计、匿名机制增加取证难度;
因果关系证明难:婚姻破裂常涉及多因素(如感情基础、经济纠纷),单一归因易被推翻;
执行难:部分判决赔偿未实际履行(如造黄谣案20万赔偿未到位)。
风险防范建议
留存影像需谨慎:避免在他人可控场所留存私密影像,分手后及时解除设备授权;
维权路径选择:
点对点传播:主张民事赔偿(精神抚慰金约3000–8000元);
公开传播或牟利:报警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。
司法实践改进方向
需进一步明确:
隐私权与道德过错的平衡尺度,避免以道德评判替代法律定性;
推动平台建立涉隐私内容主动审查机制(参考未成年人保护案中平台担责案例)。
此案凸显法律对隐私权的基本保护立场,同时警示成年人需对自身行为负责——隐私维权可依法主张,但重大过错可能影响责任分配。